寶血小學家長教師會

家長教師會會章
(一)會名
  本會定名為「寶血小學家長教師會」。
 
(二)會址
  香港跑馬地成和道七十二號 。
 
(三)宗旨
  1. 加強學校與家庭的溝通和合作,促進教育發展;
  2. 商討彼此關注的問題及建議,以求協力改善學生品學與福利 ;
  3. 協助推廣學校課外活動。
 
(四)會員類別
  1. 當然會員:現任校監、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
2. 基本會員:凡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均有資格申請成為「基本會員」。
  3. 顧問會員:凡離任校監、校長、教師及舊生家長如樂意參加本會者均可成為本會「顧問會員」。
 
(五) 會員的權利及義務
  1. 權利:當然會員享有動議、表決和選舉權,但並沒有被選權;基本會員享有動議、表決、選舉和被選權,另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所有活動之優先權及優惠;顧問會員可享有參加本會舉辦所有活動之權利,但並沒有選舉權及被選權。
  2. 義務:會員有義務遵守會章及會員大會通過之議決;基本會員必須於指定時間內繳交會費;除基本會員必須繳交會費外,其他會員可自由贊助本會之費用。

 

(六) 會費
  不論就讀本校子女人數多少,每個家庭只作一個會籍計算。會員年費定為港幣五十元正 (以學年計);以後每年會費如有所改變,則由執行委員會作決定;若會員自動退會,已繳交之會費,概不發還 。
 
(七) 常務委員會的組織架構
  1. 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為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
  2. 執行委員會設執行委員十五名,其中家長佔十名,副校長、主任和教師共佔五名。副校長為當然執行委員,其餘四位校方委員則由校長推薦擔任。至於家長擔任之執行委員則經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選出。全體執行委員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收取任何薪酬。
3. 執行委員成員互選崗位包括有:
 
(i) 主席一人(由家長擔任)
負責召開並主持會員大會及執行委員 會會議,領導執行委員會推行會務的 發展。
(ii) 副主席兩人(一為家長,一為現任副校長 )
負責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主席缺 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iii) 秘書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處理及保存一切對內對外文件來 往及會議紀錄。
(iv) 司庫兩人(正司庫為家長,副司庫為教師 )
正司庫負責處理日常一切交收開支, 副司庫負責定期稽核本會一切賬目。 司庫須定期將財政結算交執委會審核,並交會員大會通過。
(v) 總務兩人(一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本會之聯絡事宜。
(vi) 康樂三人(二為家長,一為教師)
負責組織及推動一切康樂活動。
(vii) 後補委員三人
如遇有委員缺席或退出,作為填補空缺。
4. 任期 :
兩年(當然會員除外),連選得連任,但以不超過兩屆為原則。
5. 要求執行委員離任
如任何家長執行委員未能履行其職責而無事前書面申請(連續三次缺席活動或會議),家長教師會主席先以書面勸諭該執行委員履行其職務。如仍未見改善,則本會主席有權提出動議著令此執行委員離任。如全體執行委員有2/3票數通過此動議,主席將以書面通知該執行委員離任。有關之空缺則由後備執行委員補上。
6. 執行委員子女離校
如家長執委的子女在他任期內離校,其任期將即時終止,並由後補委員填補空缺。若未有後補委員填補其空缺,則需於三個月內舉行會員大會進行補選。
7. 顧問:
執 行 委 員 會 亦 可 敦 請 對 社 會 有 貢 獻 之 人 士 為 本 會 顧 問 。
 
(八) 選舉執行委員方式
  1. 執行委員會委員可由校方推薦入候選名單,亦可由其他會員提名或自薦。所有家長委員必須經票選產生。獲選名單須於會員大會中公佈。
  2. 獲選執行委員由上屆執行委員、應屆執行委員及校方執行委員共同投票選出應屆執行委員所擔任之各職位,並於會員大會後 向各會員公佈結果。(如有執行委員連任,則該連任的執行委員,只可用應屆執行委員身份投票。)
(九) 會議
  1. 會員大會
    (i) 功能:
a.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年報。
b.審查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之財政賬目。
c.處理有關執行委員選舉事宜。
d.修訂會章條文。
e.處理執行委員會認為需要辦理之事項。
    (ii) 每年最少開會一次,由主席負責召開,開會日期及議程須於開會十日前通知。
  (iii) 會員大會將於十月至十一月期間召開。
  (iv)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會員人數十分之一或四十人,以較少者為準;如逾開會時間半小時,仍未足法定人數出席,會員大會則須延期舉行。主席須於一個月內召開第二次會議,若該天會議仍未足法定人數,則當日之出席人數,即作合法人數。
  (v) 上述會議之議決案,須得出席人數過半數以上贊成,方能生效。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時,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2. 特別會員大會
  (i) 功能:
  a. 會員大會休會期間,倘有緊急事故,得召開特別會員大會處理之。
b.修訂會章之任何條文。
(ii) 執行委員會或不少於四十名會員書面要求得召開之。
(iii) 開會通知,法定人數及議決事項與會員大會相同。
(十) 財務
  本會經費來自會員之會費或其他會員之自由贊助。
  1. 本會會費用途如下:
(i) 達成本會目的之一切支出。
(ii) 一切經常性開支。
  2. 司庫彙集會費後,存入本會指定之銀行。提取本會款項的所有支票均須由下述的人員簽署,方屬有效:主席、司庫或副校長。簽名的兩名人士必須為一名家長會員及一名校方會員。
3. 經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以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增加學生福利或其他發展教育事項上。
4. 於會員大會中選出一名義務核數員,每年最少為本會核數一次。
(十一) 修章及解散
  1. 會章如有未盡善之處,得於會員大會上 提出討論,經過半數出席會員通過,方能修訂之。
  2. 如要解散本會,須獲出席會員大會或特別會員大會中三分之二或以上會員通 過,方能定案。解散後,本會所有資產可捐贈校方作改善資源及學生福利之用。
(十二) 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
  本校法團校董會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須按照家長校董選舉章程及相關《教育條例》產生。所有在學學生之父母或監護人(不論是否家長教師會會員)有投票權及參選權,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及選舉以公平而開放透明的方式進行。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會以抽籤決定,任期均為一年。